关于清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
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:
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,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切实减轻企业负担,根据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》和《武汉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方案》等要求,我市自2018年11月1日起,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,采购人、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。
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,各代理机构应对2018年11月以前收取的投标保证金进行退还。现请各单位自行进行清理,在4月底前,一律退还因故未退还的投标保证金。并将退还情况书面反馈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。
武汉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
2019年4月10日